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3号
当 事 人:常德华利烟机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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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鼎城区石板滩镇石板滩社区大桥组政和南路
法定代表人:宁艳华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30108XXXX
2021年10月26日,按照“双随机”计划,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废油漆桶露天堆放,危废管理台账中无废切削液的管理台账。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联单》证明废油漆桶已于2021年11月9日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负责人陈述废切削液一直暂存没有处置,且你公司环评文件显示废切削液(废皂化液)收集回用符合工艺要求,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立了废切削液的管理台账,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危险废物废油漆桶露天堆放、危废管理台账中无废切削液的管理台账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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