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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01-21 17:33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金富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30XXXX

公司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沅澧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0727XXXX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年产9000吨棉纱生产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了专家评审并形成了验收意见,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