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6号
当 事 人:武陵区聚力美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61653770G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沙港中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力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80808XXXX
接到武陵区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常武检行公立【2022】3号后,2022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正在进行维修作业,危废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5月6日,我局向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违法事实、依据,拟对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处罚款29.8万元,并告知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2年5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免罚款,主要陈述理由如下:一是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是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抵御风险能力低;二是收到执法人员现场整改要求后,立即组织危废暂存间整改,现已整改到位;三是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一直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违法后果轻微。
鉴于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为初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间已完成整改且违法后果轻微,我局决定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教育,具体要求如下: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应以此次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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