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4号
当 事 人:常德市东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488365Q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常德大道(钢材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汪明君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30726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专项检查现场交办,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露天作业,未建设汽车拆解车间。堆场土地未完全硬化,未设置导流沟收集泄漏废油、初期雨水,也未建成废水处理设施,拆解区有机废气未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废液暂存间废气未进行收集。你公司2022年3月开始恢复生产,项目分类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属于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你公司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废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21〕0911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3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告知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执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情况以暗访的形式进行了后督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仍在生产,生产过程中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2022年4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4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022年 4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诉求,陈述申辩理由包括:一是该公司为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了相关准备,因不符合我市总体规划未能如愿;二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恢复生产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机动车办理注销手续必须上传解体照片方可办理;三是公司濒临破产的财务状况无务承担处罚责任。请求我局对该公司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你公司陈述申辩诉求不具备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条件,我局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2022年3月11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公司正在露天作业,未建设汽车拆解车间。堆场土地未完全硬化,未设置导流沟收集泄漏废油、初期雨水,也未建成废水处理设施,拆解区有机废气未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废液暂存间废气未进行收集。
2.《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废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21〕0911号)要求你公司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
3.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汪明君身份证复印件。
4.2022年4月11日的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仍在生产,生产过程中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5.2022年4月12日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2022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及2022年4月11日后督查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建设项目地点不在环境敏感区,没有群众投诉等情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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