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开曝光一起不予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安乡县黄山头镇长山村安乡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分场进行了执法调查。调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软管将洗车收集罐内的污水转运至单元网底的过程中软管脱节,导致污水流入雨水沟,后经雨水收集池排入外环境,致使场区北面的未硬化的坑塘及场区东面的沟渠水体发黑。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依照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其中集体审议制度明确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022年3月1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召开案审会,经审议后认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件,其理由为:1、该公司于2021年11月完成“三同时”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合法经营企业;2、此次软管脱节是偶发事故,该公司已自证不是主观故意,事发后高度重视立即整改,该公司当日采取措施将坑塘和农用沟渠水体回收处理,未对周农田造成危害后果,且当日外排水体水样监测报告显示水质未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3、经调查该公司近2年内无类似违法情节,事发后该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批评。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该公司行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因此,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所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裁量,对安乡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批评教育的决定。
【典型意义】
1、该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颁布实施以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行政执法领域办理的首起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客观、全面地调取了行政相对人涉嫌行政违法的主客观证据,并对在案证据客观评价,认真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了程序的正当性。该案充分体现出环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并不矛盾,要想权衡好二者关系,既要鼓励、支持企业在本地健康发展,又要时刻紧抓环境保护,通过各种渠道加大环保执法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做到“心中有法”,同时,惩罚并非执法的最终目的,采取不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推行柔性执法,真正实现了人性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理性执法的三者统一。
2、该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实践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以及集体审议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在法学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裁量基准和规则制度的准确适用,特别突出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主观上并无明显过错,未造成对环境的直接危害后果,符合上述法律的各项要件。同时,在裁量中,基于《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所规定的情形对该案进行了客观评判和合法裁量,充分体现了法制建设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果。
3、该起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首先,在行政执法中最大限度地尊重事实,就是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最真实体现。其次,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公平裁量,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障。再者,把树立服务为先,处罚为辅,罚教并重的执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使之常态化、长效化,贯穿于服务民营经济的全过程。最后,对于该起案件的处理,不仅提高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执法人员的法治精神、责任担当意识,还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其形成守法经营的法律预期,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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