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3号
当 事 人:常德华利烟机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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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鼎城区石板滩镇石板滩社区大桥组政和南路
法定代表人:宁艳华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1********91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0月26日,按照“双随机”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浇注工序未安装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浇注工序未安装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刷漆工序已拆除,浇注工序已配套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2022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1号),拟决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叁万元。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没有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没有在5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2021年10月26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记录证明了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现场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浇注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污染防治设施账。
2.你公司年产1200吨铸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浇注工序产生有机废气。
3.2022年1月6日的《现场监察记录》及照片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刷漆工序已拆除、浇注工序已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4.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宁艳华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安志奇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委托安志奇相关事项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2021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浇注工序未安装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点之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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