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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01-20 17:14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市龙铖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68555719D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塔铁路与中联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童钲文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51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巡查时,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油漆桶露天堆放,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贮存;现场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7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国家环境标准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将危险废物按规范要求进行贮存;立即改正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须在喷漆房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证明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油漆桶露天堆放;企业有喷漆工序,现场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2.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

证明2021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油漆桶随意堆放;现场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3.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作业、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12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从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为企业受国内外政策和经济环境影响,原材料价格暴涨,行业处于持续低迷状态,经营不甚理想,本次为初次违法,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恳请从轻处罚。

(三)陈述申辩理由采纳及裁量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后督查时,你公司已停止露天喷涂的行为,新建了危废暂存间,建立了危废的管理机制,属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作业及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