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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0 15:05 字体:【

当 事 人:湖南跃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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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生物科技园迎丰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郑跃湘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41113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今年年初投入生产至今,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8号),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处罚款叁万元,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 2021年10月20日的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企业现场正在生产;

2.2021年10月20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企业建成并投入生产超过10个月,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3.提取的企业今年产品入库台账证明企业今年以来的生产情况,我市疫情重点防控期间未生产;

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企业项目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别;

5.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企业于2021年11月3日完成首次排污许可登记;

6.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跃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真实有效。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2021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2018年11月14日发布执行,裁量权基准中无涉及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相关条款,企业建成投产超过十个月,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等因素分析,属于一般违法情节,对应处罚幅度的中间3万元。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四)对听证情况的说明:

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你公司没有要求听证。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