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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起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01-04 10:50 字体:【

汉寿县朝阳桥建材厂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3日,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常德市生环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混凝土的通知》,对汉寿县朝阳桥建材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份开始动工建设,主体工程于9月份完工,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完成,总投资额为1359800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但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局于2020年11月30日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于12月11日又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598万元。

湖南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1日,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常德市生环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混凝土行业整治的通知》,对湖南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钢筋加工,2019年10月份开始动工建设混凝土搅和站和钢筋加工厂项目,2019年11月份完工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总投资额为5190353元,面积为34.06亩,建有钢筋加工厂钢架棚1个、料仓大棚1个、混凝土生产线3条、活动板房4栋,总产量为35万立方混凝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但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同时,调查发现该公司搅和站和钢筋加工厂项目建设已经完成,并于2019年11月投入使用,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该局于2020年11月1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于12月7日又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叁仟捌佰零柒元零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