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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企业违反新《固废法》被处罚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12 09:09 字体:【

今年9月1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为全面加强常德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进新固废法的实施,环保部门开展了全市危险废物专项大调查大排查工作,全面调查全市危险废物本底、摸清底数,全面排查隐患、防范风险。专项行动中,查处了一批涉固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予以曝光。

(一)一汽配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被罚款20万元

2020年9月14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对石门永军汽配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汽配中心将修理汽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随意堆放,且未设置单独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该规定。

2020年10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石门永军汽配中心汽配中心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石门永军汽配中心处行政罚款20万元。

(二)一废旧收购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被移送拘留

2020年10月13日,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澧西街道办事处荣和河社区的澧县双平废旧收购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收购部仓库内存放有20吨左右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49),该废旧收购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于10月1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被移送拘留

2020年10月15日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湖南典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转运铅酸蓄电池3次约70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于10月20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两家汽修店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被移送拘留

澧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澧县环城汽修有限公司、澧县江淮汽车维修店两家汽修店均存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代码为HW08)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堆放处的地面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有明显的渗漏、流失现象,影响了周边环境。

两家汽修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之规定,于10月20日将两家汽修店案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