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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49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03-12 15:19 字体:【

当事人1:常德市海鹰船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82796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盐关社区23组

法定代表人:曾杰平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80827XXXX

当事人2:胥德龙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10612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接群众投诉(个人微信公众号“华南环境快讯”)称,“常德市武陵区马家吉的常德海鹰船舶有限公司在沅水河岸进行非法船舶拆解作业,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2025年11月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德市海鹰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鹰船舶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海鹰船舶厂为响应国家“两重”“两新”战略(“两新”是指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2025年8月开始对老旧营运船舶进行拆解。2025年8月10日至10月26日共拆解船舶21条,同年10月26日起停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海鹰船舶厂拆船项目属于“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中明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但海鹰船舶厂不能提供拆船项目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经进一步核实,海鹰船舶厂2020年船舶制造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并完成自主验收,但新增的拆船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海鹰船舶厂新增的拆船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海鹰船舶厂新增的拆船项目已投入生产,但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表12-3,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5年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5〕23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拆船项目的建设和拆船生产作业。拆船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拆船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2026年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6〕2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海鹰船舶厂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4125);拟决定对当事人海鹰船舶厂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胥德龙罚款伍万元整(¥5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依法公开组织了听证会,主持人于2026年2月25日形成了听证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海鹰船舶厂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4125),对当事人海鹰船舶厂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胥德龙罚款伍万元整(¥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5年10月27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当事人海鹰船舶厂现场未生产,但在近期对大型船舶进行了拆解,但未能提供船舶拆解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2.2025年11月17日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胥德龙承认2025年8月10日至10月26日,海鹰船舶厂在未取得船舶拆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共拆解船舶21条。

3.《海鹰船舶有限公司拆解台账》。证明海鹰船舶厂2025年8月10日至10月26日拆解船舶21条的情况。

4.《监测报告》(常环监字WT(2025)-10-033号)。证明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拆船建设项目周边地表水石油类项目环境质量状况。

5.《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510-02371号)。证明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拆船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石油烃项目环境质量状况。

6.《常德市海鹰船舶有限公司船舶拆解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清单》。证明当事人新增拆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7.《船舶拆解技改项目技术咨询合同》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通知书》(常环建评〔2025〕33号)。证明当事人推进拆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验收手续工作情况。

8.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345热线工单2份。证明当事人近一年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及核实情况。

9.常德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突发事件信息领导批示》(第52期)及《涉武网络要情》(第18期)。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10.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5%(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0%(建设项目地点)+15%(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33万元×5%=0.7425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5%(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0%(验收情况)+0%(建设项目地点)+0%(排放污染物种类)+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100万元=30万元。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对其他责任人员胥德龙的裁量金额为:[25%(裁量起点)+0%(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75%]×20万元=5万元。

(三)对当事人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情况说明

1.免予处罚请求不予采纳的理由

关于当事人是否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违法,相当于刑法中的行为犯,区别于结果犯中的行为与结果相分离,有实行行为不等于有构成要件结果,故需要在实行行为之外独立判断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能否归属于实行行为。行为犯并不是不需要结果发生而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即有实行行为就有结果,有结果就有实行行为。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未开展环评审批,并在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完成了21条船舶的拆解工作,其行为已发生,结果必然同时产生。对结果的判断,法益的侵犯有危险犯和实害犯的之分,构成要件的实现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为必要的,就是实害犯(侵害犯);构成要件的实现以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为必要的,就是危险犯。而本案中,拆船建设项目是需要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从项目分类来看,涉案的建设项目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没有对拆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明确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的情况下,不仅建成了项目,而且实实在在的完成了21条船舶的拆解工作。所以,不论现场有没有发现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当事人是处于无监管状态的,让当地的环境安全处于相对危险的境地。

虽然本案中检测结果不能证明环境被污染,但环境类违法行为,不是一定要让环境受到实际损害才能认为构成违法,生态环境系统有容量,有自身修复的功能,可能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后,经过一段时间它能够被修复、被稀释,乃至无法检测到,但环境容量是有限的,排放污染物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且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事后治理费用远超预防污染的费用,本案建设项目位置敏感,民众关注度高,当事人应当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才能投入生产。

综上,当事人新增的拆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既不符合湖南省、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

2.减轻处罚请求不予采纳的理由

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请求,在告知阶段,我局已经考虑了相关因素,做了从轻处罚的裁量。因为减轻处罚属于法定处罚幅度之外的特别适用,除非处罚的作出会导致过罚不当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没有充足的理由一般不予适用。后续当事人没有继续提供其他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重复采纳。

综上,本案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海鹰船舶厂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4125元,对当事人海鹰船舶厂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2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胥德龙罚款5万元。上述合计共处罚款25.4125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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