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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15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05 15:57 字体:【

当 事 人:董军

地    址: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黄旗峪村4组05007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91213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武陵分局移送线索,结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常武检刑行意〔2025〕34号),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不起诉人董军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行刑反向衔接移送的证据证明: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董军将修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因污染环境罪被另案处理),涉案废机油共计约4.12吨。

同时查明:本案中涉案的废机油不产生处置费用,当事人销售获利共计17190元。当事人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了将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处置的全部违法事实,同时主动向公安部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时董军本人已外出打工,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沅汽修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已注销,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记录、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常武检刑行意〔2025〕34号)及公安机关侦查案卷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5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17,19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17,1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违法所得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徐小军制作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涉案废机油共计约4.12吨的事实。

2.《常德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常森公(刑)立字〔2024〕0001号)及案卷资料。证明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机油多次被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涉案废机油共计约4.12吨的事实。

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常武检刑行意〔2025〕34号)。证明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机油多次被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涉案废机油共计约4.12吨的事实。并证明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

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湘0702刑初35号)。证明当事人将废机油交给李梅,并最终销售给了有资质的公司予以利用的情形。

5.《柳叶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到案情况说明》及《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有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形。

6.《常德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常德市维修企业危废收购单位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报告》。常德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对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废机油交给无资质的公司予以收购的情况说明,陈述了在汽修行业在废机油回收过程中存在的客观困难。

7.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及现场照片证明常沅汽修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已注销,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8.《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说明》证明当事人2019年8月至今没有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为初次违法。

9.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侦查案卷资料等。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情形

一是当事人存在自首情形,同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武检刑不诉〔2025〕134号)、《柳叶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举重以明轻,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之规定。

二是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不仅配合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工作,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后续已关闭经营场所,注销了营业执照。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综上,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理由

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当事人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涉及到了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这些方式的法律责任并列,设置相同的罚则。然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其他违法行为在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别。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将废机油交给李梅,并最终销售给了有资质的公司予以利用,而非性质更为严重的处置行为,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湘0702刑初35号证明。

从损害后果看。案件中涉及到汽车修理行业普遍存在的废机油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从法律要求看废机油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但汽修行业在废机油回收过程中普遍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无资质的废机油收购行为最终将废机油回收后送到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与大量小店的废机油随意排入环境相比较造成的危害相对可控。以上事实有《常德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常德市维修企业危废收购单位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报告》等证据证明。

从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看。案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190元。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即便从轻处以罚款60万元,也与过罚相当的要求有所违背。以上事实有公安移送的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明确,减轻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根据以上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具体利益、涉案汽修行业的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17,19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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