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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6〕18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05 17:08 字体:【

当事人:武陵区鹏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H7XXXX

地址:武陵区永安街道高坪头社区高坪头小区24-103号门面

经营者:刘国荣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20211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常武检刑行意〔2025〕34号)移送的舒玉芳案件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行刑反向衔接移送的证据证明:2019年7月31日至2023年6月4日,武陵区鹏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刘国荣,实际由刘国荣、舒玉芳夫妻共同经营管理)将车辆保养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已判决),涉案废机油共计约7.322吨。

本案中涉案的废机油不产生处置费用,当事人销售获利共计43900元。当事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交代了将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处置的全部违法事实,同时主动向公安部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43900元。案发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27日(由舒玉芳代签“刘国荣”)、2025年5月1日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定《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协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处置规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常武检刑行意〔2025〕34号)及公安机关移送舒玉芳案卷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5〕4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叁仟玖佰元整(¥439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本案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27日、2025年5月1日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定《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协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处置规范,应视为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叁仟玖佰元整(¥439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违法所得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各一份。记录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检查时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现场能够提供2023年6月以来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的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刘国荣制作《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刘国荣陈述自己是武陵区鹏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经营者,被不起诉人舒玉芳是其妻子,与自己共同经营管理武陵区鹏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承认在2019年7月31日至2023年6月4日期间,武陵区鹏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将车辆保养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已判决),涉案废机油共计约7.322吨的事实。

3.《常德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常森公(刑)立字[2024]0001号)及案卷资料。证明2019年7月31日至2023年6月4日期间,武陵区鹏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将车辆保养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已判决),涉案废机油共计约7.322吨的事实。

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武检刑不诉〔2025〕129号)。证明2019年7月31日至2023年6月4日期间,武陵区鹏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将车辆保养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多次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梅(已判决),涉案废机油共计约7.322吨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

5.《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湘0702刑初35号)。证明当事人将废机油提供给李梅,并最终销售给有资质的公司予以利用的情形。

6.《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材料》及《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常森公(刑)扣字[2024]0039号)。证明当事人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形。

7.《常德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常德市维修企业危废收购单位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报告》。常德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对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废机油交给无资质的公司予以收购的情况进行了说明,陈述了汽修行业在废机油回收过程中存在的客观困难。

8.《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协议》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当事人2023年6月至今都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废矿物油,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9.《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7月至今没有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10.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情形

一是当事人存在自首情形,同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武检刑不诉〔2025〕129号)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食药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材料》等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举重以明轻,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是本起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不仅配合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工作,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后续已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了危废收集处置协议,规范了危废的管理,以上事实有本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综上,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理由

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本案中当事人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涉及到了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这些方式的法律责任并列,设置相同的罚则。然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其他违法行为在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别。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将废机油交给李梅,并最终销售给了有资质的公司予以利用,而非性质更为严重的处置行为。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湘0702刑初35号)证明。

从损害后果看。本案中涉及到汽车修理行业普遍存在的废机油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从法律要求看废机油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但从当前看,汽修经营单位点多、危废产生量大,但有资质的经营者数量有限,处理能力不足。在正规危废企业收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李梅等无资质的废机油收购行为事实上填补了市场空白,将点多面广的小汽修店、4S店的废机油回收后送到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与大量小店的废机油随意排入环境相比较,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可控。以上事实有《常德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常德市维修企业危废收购单位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报告》等证据证明。

从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看。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3900元。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即使从轻处以罚款60万元,也有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以上事实有公安移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即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更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根据上述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具体利益、涉案汽修行业的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叁仟玖佰元整(¥439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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