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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09-11 09:10 字体:【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常德市武陵区双盛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LY3H3XN

法定代表人:丁某强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02********5239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皇木关社区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为一家建材制造销售企业,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生产现场、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0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1号),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处理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0年8月18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7号),拟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你厂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对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左红珍是你厂的现场负责人,左红珍在笔录中陈述,你厂主要产品为水泥砖,使用原料包括水泥、砂石等。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原材料堆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检查现场你厂原材料堆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场现状。

3.你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明材料。证明你公司有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你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在本案中,你厂为初次违法,且积极进行整改,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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