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报
常德市鑫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常德市鑫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虽已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但未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并已开工建设,施工现场未对噪声和粉尘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1月13日,安乡分局责令该公司完善环评审批手续,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对该公司处以项目总投资额3494272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4900元。
澧县连群牲猪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2020年5月1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澧县连群牲猪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异位生物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粪便排放到外环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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