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30538873G
法定代表人:谭某明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0013
单位地址:湖南省桃源县盘塘镇廻龙庵居委会创元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信访人佘某祥反映创元铝业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高压线电磁辐射影响其家人身心健康。2019年9月19日,原鼎城区环境保护局将该信访事项上报我局,2019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工程项目于2007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原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信访人佘协祥反映创元铝业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高压线电磁辐射影响其家人身心健康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原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岗市~创元铝业、岗市~铁山~创元铝业3条220千伏线路初步设计的批复》(湘电公司〔2002〕431号)、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岗创II回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工程项目建成并于2007年9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33号),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2日以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2019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32号),拟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0年1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外联负责人邵建华进行了调查询问。邵建华陈述,该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2007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工程项目于200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公司外联负责人邵建华对笔录签字确认。
3.现场照片。2019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4.原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信访人佘协祥反映创元铝业220kv铁创II线输变电高压线电磁辐射影响其家人身心健康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原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岗市~创元铝业、岗市~铁山~创元铝业3条220千伏线路初步设计的批复》(湘电公司〔2002〕431号)、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岗创II回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等。
5.提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三)听证情况说明
你公司就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32号)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2020年1月16日在我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中你公司提出,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竣工环境验收专项技术服务,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拟处罚告知时已综合考虑该情形,不再重复考虑该申辩意见。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5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