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0〕3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常德市德山天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82844752K
法定代表人:蒋某辉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7510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五一居委会十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总排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你公司屠宰废水需满足德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外排。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受纳污水处理厂排水协议规定的氨氮浓度为25mg/L、总氮浓度为35mg/L。但采样监测报告的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37.6mg/L、总氮浓度为40.9mg/L。浓度均超过德山污水处理厂(受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9-157号)及其送达回证、2019年9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四张、2019年9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蒋孝辉身份证复印件、《审批意见》(德环建〔2014〕10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3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产废水达到德山污水处理厂(受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氨氮浓度为25mg/L、总氮浓度为35mg/L)后外排。
2019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31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
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19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及常德市监测站监测人员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的监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监察记录及现场照片显示,对你公司总排口的废水采样监测工作是由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和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共同开展。采样时公司正常生产,污水正常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派员参与见证采样过程并签字确认。
2、2019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员工诸扬清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公司送达了《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9-157号),并告知了监测结果。诸扬清在笔录中对上述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3、2019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9-157号)的现场监察记录。
4、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复印件。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受纳污水处理厂排水协议规定的氨氮浓度为25mg/L、总氮浓度为35mg/L。
5、《审批意见》(德环建〔2014〕10号)的复印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你公司屠宰废水需满足德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外排。
6、《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常环监站JD(2019)-09-157号)。该监测报告符合法定形式,作为主要证据已送达给了你公司。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陈述申辩的说明
你公司就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理由主要为公司是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且已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我局已按照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情节参照适用《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你公司予以处罚,你公司已经积极整改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你公司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严重,我局决定从轻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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