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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4〕3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09 16:10 字体:【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宏广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余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J7XXXX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桥头社区九组


根据上级交办,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进行了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HJC20245916)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最大值为314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排放限值的1.0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宏广新型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了当事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3日;作出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6日、9月10日;作出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HJC20245916)1份;提供单位:湖南德环检测中心;提供时间:2024年9月5日。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委托了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最大值为314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排放限值的1.09倍。证实了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6-1的裁量基准,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拟对当事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于2024年11月4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申辩理由主要为:

1.当事人日常按照环保的要求落实了现场管理制度;2.本次突发故障,是因偶发原因导致窑道门密封条变形,外部空气进入引发,且未引发在线数据超标,所以没有及时发现;3.发现超标情况后,当事人立即对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排查,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施无异常,并及时对发现的变形窑道门密封条进行了更换,当天解决了超标排放问题,同时向鼎城生环分局进行了报告,第二天鼎城生环分局对其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大气主要污染物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主要大气污染物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予以免罚。

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1.当事人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及生产原材料的使用一直稳定且正常,日常环境管理措施均落实到位,超标的原因系当事人员工偶发操作失误导致;2.超标发生后,当事人在线设施运行正常且没有显示异常,因此当事人未能第一时间发现超标;3.当事人在知道超标排放情况后,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排除了突发问题,第二天的执法监测结果中显示污染物排放达标,在后续的复查监测结果中也显示污染物排放达标。由此,可以证实确如当事人陈述,在知晓此次超标排放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了措施防止超标情况的继续发生,后续多次复查结果均能证明当事人处于稳定达标排放状态。同时,从当事人守法情况来看,属于初次违法,并已经主动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要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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