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剪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82773XXXX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白云阁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白云阁村二组的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处于正常养殖状态。蛋鸡存栏量的建设规模为20万羽,现存栏蛋鸡9万羽,属于规模化养殖企业。检查发现公司位于养殖区的有机肥车间处于停产状态,现用做鸡粪暂存场所,因近期连续大雨,同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大量雨水涌入有机肥车间,导致大量未经发酵处理的鸡粪被雨水冲刷,从有机肥车间流出,经厂区鸡舍周边的雨水沟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鼎责改字〔2024〕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有机肥车间的修复,并对留有鸡粪的雨水沟进行清理,杜绝二次污染。
2024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未及时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及时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以及2024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发酵处理的鸡粪被雨水冲刷,从有机肥车间流出,经厂区鸡舍周边的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2.2024年7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了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已完成有机肥车间的修复,并对留有鸡粪的雨水沟进行了清理。
3.2021年8月2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1〕116号),证明了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曾因有机肥车间围墙垮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导致大量未经发酵处理的鸡粪与雨水混合,经厂区雨水沟直排外环境违法行为被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处罚的事实。
4.2024年6月28日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以特别授权委托人李志清、黄小龙两位同志作为代理人协助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授权委托事实。
5.2024年7月10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了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为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未及时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1.裁量起点:Y=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300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100%=3%。
2.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 0%。
综上,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97%]×100000=30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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