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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武不罚字〔2024〕2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3 14:0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伟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7D0F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泽远社区7组(原废弃砖厂)

法定代表人:叶剑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00509XXXX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2023005轮大气监督帮扶检查及湖南省“利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交办问题线索,2023年10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德伟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建设项目以建筑施工废弃物为原材料进行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实际总投资470万元,主要生产工序为破碎、筛分,破碎、筛分工序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原辅材料及大部分成品砂石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未建设堆棚及建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该建设项目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破碎、筛分工序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和原辅材料及大部分成品砂石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未建设堆棚及建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当事人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分别予以处罚,具体为:(一)对当事人破碎、筛分工序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砂石堆场未采取防尘覆盖等行为罚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68,600.00);(二)对当事人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行为罚款伍万元(¥50,000.00)。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破碎、筛分工序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砂石堆场未采取防尘覆盖的行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说明理由:(一)对于当事人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砂石堆场未采取防尘覆盖的行为,考虑该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故依据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已另案处理)。对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砂石堆场未采取防尘覆盖的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二)当事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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