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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武罚字〔2024〕3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23 14:1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金鹏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16660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新河社区人民路3368号

法定代表人:熊辉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00501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问题线索,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经检查,当事人北厂区3号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生物净化箱体顶的检修口、废气管道检测口等位置跑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27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2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9月22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北厂区3号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生物净化箱体顶的检修口、废气管道检测口等位置跑漏废气。1号线凹印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2023年9月2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3.环保举报受理单,举报编号230705430700020628、230424430700020548、231011430700020336证明当事人近一年内受周边居民环保投诉及核实情况。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裁量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0%)+逸散范围(5%)+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10%)] ×20万元=7.2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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