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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22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1 14:0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泽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92355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12组

法定代表人:汤金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500108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线索,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泽云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其年产60万吨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1年7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2023年7月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当事人储泥罐连接污泥压滤机的废水收集管上有长约7米的支管,该支管为当事人2022年10月因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受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后,企业对暗管整改截断后的残留,残留管上设有阀门,残留管另一端与厂房东侧自留林地相接,现场未发现该残留管排水。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24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2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证明了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储泥罐连接污泥压滤机的废水收集管上设置有长约7米的支管,支管设有阀门。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周志勇进行调查询问情况,笔录中周志勇承认储泥罐连接污泥压滤机的废水收集管上有长约7米的支管,该支管为当事人2022年10月因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受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暗管整改截断后的残留,残留管上设有阀门,残留管另一端与厂房东侧自留林地相接。

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22〕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近两年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4.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10)×100%=20%;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1-20%)]×10万元=2.4万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将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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