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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4〕2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15 14:3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科宇涂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88964467A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社区临岗中路(灌溪工业园常德市瑭桥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邵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05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常德科宇涂装有限公司对省厅环保督察现场组交办线索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8月10日开始进行VOCs废气深度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8月25日拆除了原有喷漆废气处理设施,8月26日之后在新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完成,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喷涂作业。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2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3年9月12日的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检查时企业现场存有已喷涂完的成品,催化燃烧设备还未安装完成;2023年9月12日2点30分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

2.2023年9月12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2023年8月26日之后在新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完成,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喷涂作业。

3.涂装线调漆工艺记录表证明企业每天油漆的调配数量。

4.企业年产10000件标准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证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不足一吨。

5.企业VOCS深度治理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企业喷漆废气应采取“水雾分离器+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措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10%(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0%(逸散范围)+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4万元。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万元的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企业当天(9月12日)紧急召开专项会议,决定在废气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前,停止喷涂作业;二是9月13日,公司喷涂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完成,9月14日、9月23日进行废气处理设施调试运行,10月6日正式运行,并委托湖南领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恢复生产;三是按要求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已于12月25日委托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四是公司初次违法,对周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并立即完成整改。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当事人8月25日拆除了原有喷漆废气处理设施,8月26日之后在新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完成,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喷涂作业。虽然属于初次违法,但其在省级环保督察期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但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完成了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并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综上,当事人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中明确,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综合本案案情,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