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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9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2 18:0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338507626A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常德高新区沅澧快线33号路桩处

法定代表人:杨峰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03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督察组交办线索,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正在进行罐体和罐车的清洗作业,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沉淀池外溢至厂外西侧的河流内,存在以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8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7号),责令当事人:1、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外排清洗废水的行为并对外溢的砂浆进行清理;2、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废水处理措施,确保清洗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3年8月3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罐体和罐车的清洗作业,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沉淀池外溢至厂外西侧的河流内。

2.2023年8月3日和8月9日的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状况和违法事实。

3.环评批复证明当事人清洗废水需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循环利用不外排。

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JC2023HJ0514-1)证明企业排放的是水污染物。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委托书1份证明杨昆代表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相关工作。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10%(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0%(排放污染物种类)+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建设项目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0万=35%×100万=35万元。

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万元的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企业已制定污水临时管理细则与整改方案,对河道、护坡、小沟、原料堆场以及三级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成后小沟未曾有污染的痕迹,证明了整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积极履行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三是受市场影响,公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四是公司初次违法,并立即完成整改,对周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申请减免、从轻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既不属于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也不属于常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当事人排放水污染物到附近的河道等外环境,现场检查发现溢流痕迹明显,不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当事人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之规则,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对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拟处罚金额35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处以罚款15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