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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6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0 15:05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市隆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62201043H

单位地址:常德市西湖区东洲乡九狮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朱雄伟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97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支队一大队双随机移交线索,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2组烘箱正在运行,其余工序未生产。经检查,当事人油墨仓库内存有大量使用过的非水性油墨桶,与验收资料中使用水性油墨的要求不一致,属于重大变动情形,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截至检查时,当事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调阅相关资料,查实当事人的总投资额为330.2418万元。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8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整(¥84,211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叁仟零贰拾肆元整(¥33,0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3年7月11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烘箱正在运行,油墨仓库内存有大量使用过的非水性油墨桶。

2.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需使用水性油墨。

3.2023年7月11日的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状况和违法事实。

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明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大于10%。

5.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的回复证明项目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证明公司投资总金额。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委托书1份证明朱巧妮代表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相关工作。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20%(裁量起点)+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0%(建设项目地点)+15%(项目建设进程)+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1%×5%×330.2418=8.4211万元。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4211万元的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2016年投产时,软包装生产线的水性油墨印刷技术刚起步,工艺技术并不成熟,因此报批环评文件时未督促第三方公司详细载明原辅材料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二是企业2020年6月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可以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含有软包装生产线使用溶剂型油墨需要排放的有机废气,故误解为可以使用溶剂性油墨。同时公司配套了有机废气的处理设备,检测也达到了排放标准。三是随着水性油墨使用工艺技术的成熟,近三年来基本使用水性油墨,溶剂型油墨使用很少,检查中发现的溶剂型油墨桶均是投产以来积累下来的。四是企业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该公司在2022年8月与常德市京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谈定了相关整改事项,并开展了一些前期工作,但因三年疫情和银行抽贷原因,公司资金紧张,生产处于半停滞状态,计划好的整改工作也无法正常推进。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多方筹集资金,已与常德市京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已支付了定金。公司承诺在2023年11月份完成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及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作,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既不符合湖南省、常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当事人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自2023年7月11日检查后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与第三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交付定金,属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3024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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