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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7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0 15:00 字体:【

当 事 人:湖南沃晟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QY02H5Q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大道099号

法定代表人:朱四文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511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抛丸机未生产)。经查,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中登记有3个排放口,分别是酸洗及助镀剂废气排口(DA001),热镀锌废气排口(DA002)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排口(DA003),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机械平台栏杆生产车间东南角存有一根15m高的抛丸废气排放口,该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内记录,当事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②对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3年7月12日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新增了抛丸工序,新增的抛丸废气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内记录。

2.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明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记有3个排放口,分别是酸洗及助镀剂废气排口(DA001),热镀锌废气排口(DA002)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排口(DA003),企业新增的抛丸废气排口不在上述排口内。

3.2023年7月12日的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状况和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委托书1份证明马珊代表当事人接受现场执法检查等环保相关工作。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10%(裁量起点)+10%(行政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一年内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5%)*(1-10%(裁量起点))] *20=3.8万元。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万元的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抛丸设备采用全密闭的抛丸空间,配套隔音降噪措施,设备噪声70分贝左右,远低于同类设备。同时,抛丸机的废气经配套的收集、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抛丸设备2023年6月安装完成,设备运行频率较低,一个月6-7次,每次2小时。抛丸设备运转频率低,并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噪声和颗粒物达标排放,并且新增抛丸设备不属于需要另行办理环保手续的范畴。三是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变更了排污许可证,把抛丸废气排放口登记在册,并请湖南九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环境后评价。四是公司初次违法,且立即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申请减免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一、当事人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当事人申辩工艺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理由与本案案情无关,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但当事人8月份仍旧存在群众投诉,其存在的环境问题在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作为整改任务进行交办,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既不属于湖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也不属于常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同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当事人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二、当事人申请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当事人申辩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已经变更了排污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可以认为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处罚款2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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