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1号
当 事 人: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580091809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山大道59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
根据管理部门移送线索,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你公司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你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了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于2023年2月3日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了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新厂)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既不符合排污许可证中1月15日前上报的要求,也不符合《常德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相关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查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未发现你公司曾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调查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自身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日常环境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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