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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10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08 18:00 字体:【

当事人:常德烧伤整形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6Y****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洞庭大道988号

法定代表人:姚敦桂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3082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移交线索,2023年6月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营业,当事人2016年从原常德华山医院得到数字影像诊断机(DR)设备一套用于医疗服务,该设备内含医用X射线,产品型号为BTR-X640,该射线装置未按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现场有该射线装置2018年以来的使用记录。当事人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1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1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叁元整(¥473.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没收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的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叁元整(¥473.00),总计壹万零肆佰柒拾叁元整(¥10,47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凤清签字确认。

2.2023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凤清对笔录签字确认。

3.2018年至2023年医院数字影像诊断机(DR)使用及收费情况,确认当事人存在使用涉事射线装置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凤清签字确认。

4.湖南康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库清单,证明当事人医用X线胶片成本,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凤清签字确认。

5.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敦桂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2023年7月19日向我局提交《辐射安全行政处罚意见陈述书》,陈述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医院每年办理场所防护检测报告,涉事设备仅在疫情期间应急使用,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二是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请求我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调查核实,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0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为〔10%(裁量起点)+0%(Ⅲ类射线装置)+15%(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0万元=2.5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没收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的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叁元整(¥473.00)。以上总计壹万零肆佰柒拾叁元整(¥10,473.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