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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9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8 18:00 字体:【

当 事 人:常德市隆辉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0MXXXX

单位地址:常德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沅澧大道708号

法定代表人:雷明炬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691006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省厅利剑行动督导反馈问题,2022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常德市隆辉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查阅相关记录及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2年6月将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约150斤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进入生产设施裂解炉进行处置,不符合《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24-2014)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7号),责令你公司必须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当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各类危险废物均按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危废处置协议,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2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11号),拟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拾万元整。

2022年10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具体理由为一是积极进行了整改,二是环境影响轻微,主要为处置的危险废物的量比较少且处置烟气经处理后外排,三是首次违法。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没有向我局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 2022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活性炭贮存添加台账、2022年8月22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有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产生。

2. 2022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活性炭贮存添加台账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6月将产生的约150斤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进入生产设施裂解炉进行处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2022年6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10%(裁量起点)+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100=10万元。

对于你公司提出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的三条理由,其中首次违法的理由已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中体现,积极进行了整改、处置的危险废物的量比较少且处置烟气经处理后外排的理由证明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的量比较少(约150斤),处置废活性炭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即伍万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