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2号
当 事 人:常德市德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74997XXXX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士印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10115XXXX
根据省厅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线索,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七星庵村八组常德表面处理产业园E3栋的常德市德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电镀工序正在生产,退镀槽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退镀工序建设的退镀槽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2023年4月1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拆除退镀槽,并采用水喷淋机械抛光工艺代替原退镀工艺,无工艺废气产生,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建设的退镀槽于2022年3月建成,建成后使用的原材料盐酸较少,使用频次较低,危害后果轻微;查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曾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退铬槽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当事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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