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6 号
当 事 人:湖南德之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85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1009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双随机工作安排,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湖南德之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氧化铁黄生产线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碱液喷淋循环泵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5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生产时配套的污染治理实施正常运转。当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6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氧化铁黄生产线现场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碱液喷淋循环泵未开启。
2.环评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等证明碱液喷淋循环泵为当事人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氧化铁黄生产线生产时有大气污染物排放。
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2023年3月30日氧化铁黄生产线生产时存在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碱液喷淋循环泵未开启的情况。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0%)+排放污染物种类(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建设项目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100=10万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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