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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11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13 18:01 字体:【

当 事 人:湖南正达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67682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12组常德大道1818号武陵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琦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0419XXXX

 

根据移动执法现场检查工作任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工人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电焊作业,配套的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未使用,油漆废气处理设施部分活性炭吸附盒未填充活性炭,2021年7月生产至今从未对活性炭进行更换。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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