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8月5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失火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为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临澧县人民法院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临澧县四新岗镇白云村位于林区的一垃圾倾倒场点火焚烧垃圾,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专业机构鉴定以及专家评估:火灾受灾林地面积28.2728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26.8960公顷,商品林1.3768公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沈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沈某某对过火林地进行补植复绿、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诉人暨公益诉讼起诉人着重从沈某某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论证。
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此案的开庭审理,既是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同时,进一步唤醒社会公众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环保意识,以法庭公开审理的形式发挥警示作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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