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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这些新要求

来源: 2020-02-13 10:39 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全力守护群众健康安全,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1.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应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于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同时加强服务指导,帮助相关项目尽快投入运行或形成生产能力。

2.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审批服务

(一)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

要主动向社会公布网上办公网址或办事咨询电话,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要全面实行网上受理环评审批、快递邮寄批文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优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估)流程。

对需要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等在线沟通工具或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不见面”便捷服务。

3.加强项目建设环境监管

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环境监管“两手抓”,强化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在主动服务、提速审批的同时,要严把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关,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做到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对不属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建设项目,不得简化审批程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