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治
11月27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当前,我省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工作未全面铺开,具体实施和保障机制缺乏法律依据。《规定(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每年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
《规定(草案)》对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监测预报、应急响应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成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防治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定期进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或者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特殊时段管理。
为加强针对性治理和第三方机构监管,《规定(草案)》要求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强化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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