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 | 易某在划定区域内违规焚烧秸秆被重罚
11月8日,石门县永兴街道居民易某履行了缴纳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手续,他是因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而被处罚的。
石门县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巡查机构11月1日在巡查中,发现该县永兴街道杨二汊社区6组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后经现场核实该火点系6组居民易某在其自留地内露天焚烧秸秆所致。经石门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勘,当事人易某在其自留地露天焚烧秸秆面积约为23.18平方米。
易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石门县城管执法局遂于11月3日依法启动了行政执法程序。鉴于当事人易某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易某的违法行为符合《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石门县城管执法局于11月8日对当事人易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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