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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专题专栏>常德市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利剑”行动>详细内容
归档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利剑”行动 | 未批先建,8家企业受处罚

2022-09-26 09:5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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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对澧县湘鄂果业胶框包装厂、澧县易发塑框厂、澧县毛家岔三江塑框厂等8家未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处罚。

澧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近期到澧县湘鄂果业胶框包装厂、澧县易发塑框厂、澧县毛家岔三江塑框厂等8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8家企业基础建设已完成,设备正在安装阶段,但均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

澧县湘鄂果业胶框包装厂等上述8家企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澧县分局案审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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