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典型案例 | 四个案例,关涉审批…
1、常德晟牛编织袋制造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1日,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利剑行动交叉执法检查案件移送线索,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常德晟牛编织袋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在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工业园内建了一条编织袋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项目已建成,正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2022年8月1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常德晟牛编织袋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125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案中,虽然当事人聘请第三方服务公司为其建设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报告表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主要设施已安装完毕,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2、临澧县瀚宇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批建不符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临澧县瀚宇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是常德一家从事玻璃纤维生产、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年产1100吨玻璃纤维建设项目于2022年3月建成并投入调试。2022年5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玻璃纤维建设项目融化拉丝生产线的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更,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重新报批。
【调查处理】2022年7月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瀚宇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7178.9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瀚宇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而没有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成为了我们利剑行动中重点排查整治的环境风险点。
3、汉寿县强壮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强壮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商品混凝土项目已部分建成,但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调查处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
【典型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了要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当事人对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
如果当事人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案件将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4、津市市嘉杰生猪养殖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杰经营的津市市嘉杰生猪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于2021年5月1日进行了扩建,扩建后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调查处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并对该公司罚款8170元。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要求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报登记表,同时就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比审批制,备案制手续更加简化,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即可,减少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但实行备案制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就处于环境监管“盲区”,对于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坚持严格执法,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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