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 | 不该任性,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
9月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对该县彭宏山蛋鸡养殖场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进行立案处理。
7月11日,澧县分局接到投诉电话称:澧南镇高堰村17组有鱼塘和水库被污水污染,造成鱼群大量死亡。当日,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澧南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澧南镇高堰村4组的澧县彭宏山蛋鸡养殖场粪水沼气池已储满,于是经营者有意用泵机将粪水抽至周边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最后流入鱼塘、水库,此举直接导致水体污染。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要求,澧县分局案审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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