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典型案例 | 罚1万不冤!你可能忽略的这些行为…
典型案例三:(水利部门)邵建国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7日,汉寿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有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邵建国在未经水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沅水汉寿段沧港镇小凡洲村同心拐处洲滩堆放砂石1000多吨,妨害了河道行洪。
案件查处:2022年6月13日,汉寿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邵建国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妨害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少数人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在河道洲滩堆放砂石,严重阻碍行洪,污染了水环境,破坏了水生态,淤塞了河道。市水利局在我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加大了对河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河道环境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河道管理秩序,确保了河道安全,遏制了少数人在损害公共权益前提下个人利益的扩张,有效消除了河道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典型案例四:(城管局)常德市申泰环卫渣土专运有限公司抛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卫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常德市申泰环卫渣土专运有限公司在承运的楠竹山拆迁工地施工时,运输车辆沿途遗撒建筑垃圾,造成高专路约10平方米道路污染,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道路通行。
案件查处: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常德市申泰环卫渣土专运有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全密闭运输,导致城市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常德市申泰环卫渣土专运有限公司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提出了具体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在我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沿途遗撒造成道路、扬尘污染等影响城区空气质量的行为开展重点执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