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典型案例 | 违法排污,拘留!不如实记载,罚款!
典型案例一:临澧县得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发现,临澧县得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水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的过程中,私自设立了一个三通排污口,厂区北面也设置了多个非法排污口,公司通过非法排污口将生猪屠宰废水外排至索水河(澧水支流)河道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4月1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向临澧县森林公安局移送了临澧县得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查处:2022年4月27日,临澧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临澧县得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全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
典型意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隐蔽性强,行为性质恶劣,影响环境安全,法律规定应予以严惩。在我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坚持“零容忍”态度,打出执法“组合拳”,联合查处一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企业被处罚款,企业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5日至15日不等的行政拘留,违法行为得到有力震慑。
典型案例二:洪江市远方水上客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未如实记载污染物排放作业的行政处罚案(市交通部门)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德山千吨级码头水域,登船对停泊的湘怀化货6188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船《船舶污染物接收记录表》显示,该船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均无接收记录。
案件查处: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7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未如实记载污染物排放作业的行为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相应的记录薄上如实记载,避免船舶非法排污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在我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船舶污染是交通运输领域水污染防治的执法重点,对于船舶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一律重点打击、严厉查处,不断提升船员环保意识,杜绝船舶污染的环境隐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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