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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专题专栏>常德市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利剑”行动>详细内容
    归档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利剑”行动 | 2起典型案例,被罚28万!

    2022-08-16 18:14 来源:常德日报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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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常德市林业局发布第三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对汉寿县太子庙镇曾某、石门县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全市通报。

    1、“经查,汉寿县太子庙镇曾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5857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2年5月5日,汉寿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52282元。

    2、2020年7月至今,石门县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宝峰街道新坪社区占用林地2.499亩采石,林地类型为特种用途林林地。石门县林业局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30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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