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委
  • 市人大
  • 市政府
  • 市政协
  • 手机版
    繁體版 无障碍 适老专区
  • 首页

  • 工作动态

  • 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用户登录

  • 账号密码登录
  • 微信扫码登录
成功登录后,
保持登录状态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专题专栏>常德市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利剑”行动>详细内容
归档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利剑”行动 | 2起典型案例,被罚28万!

2022-08-16 18:14 来源:常德日报 点击次数:次
分享到:
【打印】 【字体:小 大】

日前,常德市林业局发布第三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对汉寿县太子庙镇曾某、石门县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全市通报。

1、“经查,汉寿县太子庙镇曾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5857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2年5月5日,汉寿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52282元。

2、2020年7月至今,石门县鸿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宝峰街道新坪社区占用林地2.499亩采石,林地类型为特种用途林林地。石门县林业局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30947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备案序号:湘ICP备2022016083号-2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常德市数据局(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68号   办公电话:0736-7222562

gs 湘公网安备:43070202000597号    网站标识码:4307000047

  
微信
微博
湘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