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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专题专栏>常德市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利剑”行动>详细内容
归档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利剑”行动 | 罚款3万元,这可不能私设!

2022-07-19 11:2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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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开展“利剑”行动时发现,盘塘镇黄叶岗村阳家湾组桃源县联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私自设置污水排污口1个,执法人员现场立即责令企业采取措施对排污口进行封堵,并立案查处。

通过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要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拆除私设的污水排污口,处罚款3万元。

该公司在帮扶检查当日即对私设排污口进行了封堵,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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