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 | 超标排污,被罚23万元!
7月2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对澧县天一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近期,澧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澧县天一建材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超标。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湖南领瀚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天一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中“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裁量标准”的具体要求,澧县分局案审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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