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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专题专栏>常德市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利剑”行动>详细内容
    归档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利剑”行动 |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执法典型案例(涉气)

    2024-02-22 16:4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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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入大气特护期后全省加大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公布5起涉气典型案例,希望全省排污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

    1、衡阳市某轧管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根据厅“四不两直”反馈问题,2023年9月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轧管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近两年有5次未落实重污染减排措施,该公司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5次违法行为按次处罚,合计罚款155.2万元。

    2、长沙市宁乡某混凝土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3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混凝土公司1、2、5号生产线仍在生产,未按Ⅱ级管控要求落实停产措施。

    查处情况:该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1、2、5号混凝土生产线予以查封。

    3、岳阳市汨罗某门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在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门厂模压板车间仍在生产,未按Ⅱ级管控要求落实涉气工序停产措施。

    查处情况:该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模压生产线(热压机、导热油炉、锅炉)实施查封。

    4、永州市某建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3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建材公司制砖车间仍在进行生产,未按Ⅱ级管控要求落实涉气工序停产措施。

    查处情况:该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5、怀化市芷江某林木业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7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林木业公司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燃煤锅炉废气经未安装处理设施的排气筒直排(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2024年1月10日公安部门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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