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 | 常德市2023年利剑行动典型案例曝光(第三批)
一、常德某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核发管理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9日对常德某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于2023年1月2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审批部门受理执行报告平台)予以提交,但提交的报告中涉及该公司污染物实际排放状况、各类污染因子自测数据等均显示为“0”(即空白),与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的执行报告提交要求不符,该公司没有如实向审批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第(3)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其处罚款人民币8750元整。
二、常德市鼎城区某加油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2年11月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全市秋冬季全省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常德市鼎城区某加油站共设汽油加油机7台套加油枪14把,其中3号、4号加油枪停止使用,其他12把均处运营工作状态,现场委托湖南博联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加油站使用的12把加油枪中有两把加油枪的气液比(9号枪1.21、15号枪0. 98),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规定的“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限制,符合标准中加油枪气液比超标的判定条件。11月1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开展了后督查,现场检查发现,2把不在标准范围值的油枪气液比已在正常值之内,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决定对该加油站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加油站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环境守法教育。
三、常德市某铸造公司违反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2023年3月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常德市某铸造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气排放口为3个,均为熔炼车间废气排放口。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打磨车间还有设置有2个排放口,该打磨车间有打磨工位13个,配套有粉尘收集间,粉尘收集后通过2个排放口排放。常德市某铸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行为罚款39800元整。
四、常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2023年4月1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在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常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在石门县欣宇汽车服务中心二店收购废机油560公斤,通过微信支付方式付给石门县某汽车服务中心贰仟壹佰元整,未开具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于2023年3月4日到石门另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购了一桶废机油,并支付给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金捌佰伍拾元整,也未开具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第1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五、邵阳某鞋业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7日,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送问题线索以及《现场检查整改意见书》(汉环执20230220-01),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邵阳某鞋业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度自行检测报告,缺总氮、总磷及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测因子。该公司实施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2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203号),同时送达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自行监测违法及时改正问题的认定意见》,责令该公司按照该要求于2023年3月25 日前完成整改。
2023年4月2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制定2023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签订了检测合同,于2023年3月9日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水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于2023年3月12日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并依法保存了原始记录。通过调查,确认了该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
该公司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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