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规程(试行)》和《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常德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的平台载体和典型引领作用,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和《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我局制定了《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规程(试行)》《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4日
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环生态〔2019〕76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湘环生态〔2020〕10号)、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结合常德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镇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村是指行政村、社区;镇包括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县指县、市(县级)、区(县级)行政区,市指常德市。
第四条 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市县引导,镇村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符合申报条件,且核查合格的镇村,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授予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称号。
第二章 规划实施
第六条 拟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的镇村,应当先由镇人民政府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的报告,再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结合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规划或实施方案。对原来已经创建成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镇、村的,可以按照新的规程和指标体系对原有的规划进行修编。
第七条 规划(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规划通过评审后,由镇人大或镇人民政府审议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规划(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由村支两委组织实施,并于三个月内将规划文本和颁布实施文件等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机构。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报申请:
(一)创建乡镇编制了规划且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规划已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创建村编制了规划(实施方案)且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已由村支两委组织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经自查已达到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条 当年和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况的镇村不得申报: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不到位,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未有效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未开展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化宣传的;
(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为生态环境问题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约谈、通报、问责的;
(四)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辖区内存在违规开发建设或滥采滥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五)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经相关部门查实,经督导后整改不力、办结率低的;未针对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改,存在同类型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发生不断、累访不息的;
(六)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燃、燃煤禁烧(禁烧区)等管控不力,被上级主管部门约谈、追责或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七)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在)任审计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
(八)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或未有效运行,造成污水横流或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
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申报需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推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对申报镇村进行预审,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拟推荐镇村。对原来已经创建成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镇村提交有效申报资料,包括:
(一)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报函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工作报告;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资格审查报告和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3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三)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核查与命名
第十四条 核查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核查专家组对创建镇创建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创建村创建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市生态环境局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复核和开展现场抽查,对复核和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区县(市),取消该区县(市)当年所有创建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主要包括:
(一)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
(一)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资料审核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镇村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况,以及在申报、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对拟命名镇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镇村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镇村,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称号,有效期5年。对于已经命名的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市生态环境局将择优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参与评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
第二十条 对原来已经创建成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市生态环境局可在开展第一批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评选过程中,对相关申报地区采取直接复核命名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对公告满5年的镇村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复核)。复核合格的创建镇村,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其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三条 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区县(市)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对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建议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的;
(二)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未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复核,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因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其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常德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核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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