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荣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称号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徐正国 特约记者 叶相成 报道:1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名单,十堰市榜上有名。此次全国共有84个市县获此殊荣,其中湖北省有6个,另5个分别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赤壁市、恩施市、咸丰县。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市长任主任的环境保护委员会,高位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在全省率先出台《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和考核办法》《十堰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考核和追责问责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出台《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十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不断加强;探索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编制了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生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被列为湖北省改革十大典型之一。
全市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面积8320.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35.14%,占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20%。全市创成省级生态示范县(市、区)8个,生态乡镇104个,创建生态村1314个。我市先后获得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城市、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湖北省环保模范城市、“美丽山水城市”等称号,2018年12月被生态环境部命名为全国第二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据悉,自2017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命名以来,生态环境部前两批已命名91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我省京山、保康、鹤峰获命名。对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环境部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方面给予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同时对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指标反弹的地区,及时警告或撤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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