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5号
当 事 人:常德市西湖区清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5W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园艺村
法定代表人:吴华松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0227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线索,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行。经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至检查时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上传2022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你公司于2月28日补充提交了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但执行报告的内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4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2023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2.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行。
3.提取自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截图
证明2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上传2022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4.常德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证明你公司应于次年1月31日之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议件
证明你公司废气(臭气浓度,氨(氨气),硫化氢)的自行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废气(甲烷)的自行监测频次为一年一次。
6.你公司2023年2月28日提交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缺少无组织废气的自行监测信息)。
7.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考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的规定情形后,应当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2023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决定。
你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填报人员没有参加过相关的业务培训;二是历年来上级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关的工作要求;三是由于网络原因及电脑的配置太低,填报时一直进不了网站,延误了填报时间。四是2023年度已立行立改,达到了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请求我局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你公司虽于2月28日提交了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但经管理部门审核,你公司提交的执行报告有多处内容未规范填报,具体如下: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表--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测时段)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正常监测时段)超标率、非正常工况/特殊时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均未填报;(正常监测时段)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中有效监测数据(日均值)数量错误,其他信息未填报;缺少监测内容;实际排放量未计算;附图附件-自行监测布点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未上传;所有小结均未写。
你公司提交的年度执行报告不符合排污许可证关于执行报告的相关要求,故你公司提出的已立行立改,达到了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你公司陈述的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理由并不能免除你公司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义务。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