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3〕7号
当 事 人:常德市西湖区清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5WWK5H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园艺村
法定代表人:吴华松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0227XXXX
根据局行政许可办和科技监测科移交的线索,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行。经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至检查时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上传2022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不符合《常德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在次年1月31日前提交执行报告的要求;2021-2022年你公司未开展无组织废气的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对无组织废气的自行监测频次要求。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相关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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